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胚芽、纤维、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盐等生产也适用于本标准。由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产不适用于本标准。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5461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淀粉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tarch and starch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生产期production period
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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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下载地址:《HJ 860.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