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1nmol/mol,测定下限为4 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3.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s
空气中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量通过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反应室,与过量的臭氧混合,一氧化氮分子被过量臭氧氧化形成激发态的二氧化氮分子,返回基态过程中发光,光强度与一氧化氮的浓度成正比。
样品空气中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通过钼炉,二氧化氮转化为一氧化氮,测量一氧化氮总量得到氮氧化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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