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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气体臭氧,过剩的臭氧应用活性炭去除,或排出室外并远离采样入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2nmol/mol,测定下限为8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590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 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气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及任何能使臭氧仪器产生干扰的其他物质的空气。

3.2

传递标准transfer standard

指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或紫外校准光度计校准后,可用于向现场的环境臭氧仪器传递准确度的工作标准。

3.3

量程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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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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