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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82-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浅池气浮装置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池气浮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浅池原理和零速理论集反应、分离、撇渣、沉淀、刮泥于一体的气浮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T 5657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0894分离机械噪声测试方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928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溶释气效率

指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百分比,以%表示。

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浅池气浮装置根据布水和集水机构的传动方式分为中心传动(Z)和周边传动(A)
4.1.2
浅池气浮装置按处理水量(m3/h)分为 10、20、25、30、50、80、100、120、150180、200、250、300 等规格。

4.2命名

浅池气浮装置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下列规则表示。

示例:QFQ-Z-10指处理水量为10m3/h的中心传动浅池气浮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浅池气浮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浅池气浮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 中的相关规定。

5.1.3选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 的规定。

5.1.4选用的空压机应符合GB/T 13928 的规定。

5.1.5溶气罐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压力溶气罐试验压力不应小于 0.6 MPa
5.1.6
溶气装置所选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699、GB/T 700、GB/T 1220、GB/T 3280JB 2932 中的有关规定。

5.1.7浅池气浮装置的冷、热加工及焊接应符合JB 2932 中相关规定。

5.1.8整机表面除锈、防腐应符合JB 2932 中的相关规定。

5.1.9整机的各部位的运行与动作的协调,应纳入集中控制系统,按设定的指令工作。

5.1.10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标志,设备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 MΩ。

5.1.11 电气控制系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和报警装置。

5.1.12设备应工作平稳,无异常现象,浅池气浮装置转动中心应密封良好。

5.2 性能要求

5.2.1浅池气浮装置的基本参数见表1。

5.2.2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为0.25 MPa~0.4 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 1000 mL量筒中消失过程应大于4 min。

5.2.3溶释气效率应不小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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